第1375期【新时代文明实践项目】家事④:性骚扰,不再是困住你的孤岛
撰稿:家事纠纷组 曹宜扬
排版:新媒体中心 陈湘
审核:新媒体中心 成菓 陈湘
引言
如何从制度层面更好保护“她”的权利?新版妇保法中许多新增条文,从权利确认、预防性保障、侵害处置、救济措施、责任追究等方面完善了性骚扰防治的规定。
新版妇保法在女性人身安全和人格权益保护方面,细化了对妇女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措施,列举了性骚扰的常见情形,并规定了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预防和制止措施。新修版妇保法还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同居、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个人隐私。
为方便理解,本文在真实案例基础上编写了一组案例,围绕“性骚扰的预防和制止”这一主题,介绍新版妇保法的部分重点、亮点,为我国妇女权益保障事业尽绵薄之力。
Part 01.
恋爱结束后余情未了,
纠缠骚扰构成违法
案情:小芳与男友张三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几日后张三反悔,对小芳纠缠不休,但是小芳并没有回心转意。张三锲而不舍地向小芳拨打骚扰电话和发送内含侮辱、恐吓内容的短信,遭到小芳拉黑联系方式后依然持续骚扰。
Q:请问张三的行为是否违法?
A: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妇保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在终止恋爱关系后,纠缠、骚扰妇女。张三与小芳终止恋爱关系后,张三在小芳明确拒绝的情况下,持续向其拨打骚扰电话和发送内含侮辱、恐吓内容的短信,属于纠缠、骚扰妇女,构成违法行为。
【妇保法第29条第1款】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1010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Part 02.
人身安全保护令使“她”远离黑暗
在上述案情中,小芳深受张三的骚扰,日常生活也受到了影响。
Q:请问小芳应当如何制止张三的行为、维护自身安全?
A:小芳可以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或是向公安机关报案等方式,来制止张三的纠缠、骚扰行为。
在相关案例【(2023)苏0104民保令2号】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后,被申请人长期通过短信、电话、上门、到单位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骚扰、辱骂和跟踪,法院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妇保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辱骂、殴打申请人。
可见,新版妇保法扩展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其一是将申请主体扩大至恋爱、交友中的妇女及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的妇女,其二是增加对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筑牢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防线。
【妇保法第23条】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妇保法第29条第2款】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民法典第997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
管辖法院 | 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
申请方式 | 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 • 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摁手印等方式确认 |
申请时间 | 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 • 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否则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
申请条件 | • 申请人是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 •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 • 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 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
证据 | 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
费用 | • 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
Part 03.
维权之路并不孤单
由于张三的持续骚扰,导致小芳深陷抑郁和焦虑情绪,最终被诊断出患有精神疾病。在家人朋友的鼓励下,小芳终于将张三告上法庭。小芳主张张三向其赔偿确诊精神疾病后的医药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失费。
Q:请问小芳的主张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
A:是。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财产损失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张三的骚扰行为导致小芳遭受巨大心理压力,引发抑郁、焦虑情绪,张三相关行为与小芳的患病、就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张三应在赔礼道歉的同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上海市杨浦法院王某诉傅某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傅某不断拨打同事王某电话、向王某发送骚扰短信,王某由此心情低落,被诊断为抑郁发作,伴精神病性症状。
一审法院认为傅某的相关行为与原告王某的就诊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傅某应当对其性骚扰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赔礼道歉的同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按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等条文,判决傅某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典第995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1010条第1款】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结语
除了上述案例涉及的内容,新版妇保法有关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亮点还有学校对女学生的自我保护教育、学校和用人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制止性骚扰的责任规定等等。新版妇保法中更新、细化的规定无一不体现出国家对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决心。
相信在社会各方的努力下,性骚扰事件的数量一定会不断减少,已受到性骚扰的妇女会得到充分的救济。我们将携手共建一个更美好的明天!
本文由法援同学自己撰写
不足之处望各位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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